
不构成侵权。一审法院认定《品种鉴定证书》为权利性凭证,明某公司种植的苗木来源合法且无主观故意,其行为不构成侵权,判决驳回艾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艾某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,主张《品种鉴定证书》并非权利凭证,某园艺研究所系违约获取“普瑞A280”繁殖材料并予以推广,明某公司的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。 【裁判结果】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,在案证据足以证明“龙威”与“普瑞A280”具有同一性;苹果属无性繁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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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3:25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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